UN3171解讀 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編號UN3171的詳細說明
適用的產品範圍
1、對應的產品專用名稱
1.1Battery-poweredequipment(電池驅動的設備);
1.2Battery-powered Vehicle (電池驅動的車輛);
注:這裏的電池包含了濕電池(如鉛酸蓄電池)、鈉電池、鋰電池。
2、適用的產品類型
2.1電池驅動的設備:模型飛行器、割草機、清潔機、模型船等;
2.2電池驅動的車輛:電動滑板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輪椅車、平衡車、扭扭車、電動車;
注:UN3171適用於僅由濕電池、鈉電池、鋰金屬電池、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和僅由濕電池、鈉電池驅動的設備。
航空運輸要求
1、危險屬性:9類危險貨物;但如果使用的是鉛酸蓄電池,鉛酸蓄電池符合特殊條款A67測試要求時,可以作為“非限製貨物運輸”;A67包含的測試有振動、壓差和漏液測試。
2、標識、標簽:標識按DGR7.1的要求,標簽按DGR7.2的要求;但如果未通過包裝袋、板條箱或其他防止現場識別的方法完全封閉的貨物,不需要滿足這個要求。
3、包裝:包裝指示PI952,具體要求如下:
3.1預防車輛的意外激活;
3.2車輛要固定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移動;
3.3電池要安裝在車輛的電池倉內,並且預防損壞和短路;
3.4如果車輛安裝了通信設備、導航系統時,必須將設備或系統禁用;
3.5運輸包裝的數量沒有限製;
3.6包裝材料:對包裝材料要求如下表,但無包裝等級要求;
4、總結
4.1、無論車輛使用的鋰電池Wh數是多少,按UN3171空運的車輛都屬於危險貨物;
4.2、按UN3171空運對包裝沒有等級要求。航海運輸要求
1、按非限製貨物運輸要求(滿足特殊條款961的任一要求)
1.1車輛被存放在特殊類別和滾裝空間上,或存放在滾裝船的露天甲板上,或存放在管理機構根據SOLAS74,第II-2章,第20條規定指定的,為車輛運輸專門設計和批準的貨物空間上,並且電池、引擎、燃料電池、壓縮氣體鋼瓶或蓄電池、燃料缸沒有漏液現象。當在貨物運輸單元中包裝運輸,該項不適用於滾裝船的船舶貨物空間。
另外,對於僅通過鋰電池驅動的車輛及通過內燃機和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驅動的混合動力車輛,鋰電池應該滿足2.9.4規定的要求,當電池試生產或小批量(不超過100個電池)生產時2.9.4.1不適用。車輛滿足製造國或使用國適用的規定。當安裝在車輛中的鋰電池發生損壞或存在缺陷,應該拆除電池。
1.2 車輛由燃點為38℃或以上的易燃液體燃料驅動的,燃料系統中的各部分不存在滲漏情況,燃料箱含有450L或更少的燃料,安裝好的電池被保護防止發生短路。
1.3車輛由燃點低於38℃的易燃液體燃料驅動的,燃料箱為空,安裝好的電池被保護防止發生短路。當燃料箱的燃料被抽幹,車輛被認為不存在易燃液體燃料,並且因為缺乏燃料車輛不能被啟動。發動機元件例如燃料管道,燃料過濾器及噴油器不需要被清潔,抽幹,淨化的,則被認為是空的。燃料箱不需要進行清潔或淨化。
1.4車輛由易燃氣體(液化或被壓縮的)驅動的,燃料箱為空且箱內正壓不超過2bar,燃料開關閥或隔離閥處於關閉安全狀態,並且安裝好的電池被保護防止發生短路。
1.5車輛僅由濕或幹的蓄電池或者鈉電池驅動的,電池被保護防止發生短路。
1.6電池驅動設備進行運輸時,當電池沒有任何漏液跡象並且被保護防止短路。
注:但對於鋰電池提供能量的車輛(如平衡車、滑板車等)在鑒定時,還是按照危險貨物處理。
2、按危險貨物運輸
2.1 屬於9類危險貨物,但關於標記,標簽,危險告示,海洋汙染物相關的規定不適用;
2.2 車輛的電池,發動機,燃料電池,壓縮氣體鋼瓶,蓄壓器或燃料箱(適用情況下)不能出現漏液的跡象。
2.3 對於易燃液體驅動的車輛,燃料箱中含有的易燃液體不能多於四分之一並且在任何情況下,易燃液體不能超過250L,除非由主管部門批準。
2.4 對於易燃氣體驅動的車輛,燃料箱的開關閥必須被安全地關閉。
2.5 運輸過程中,安裝的電池應該被保護防止損壞,短路,意外激活的情況。鋰電池應該滿足2.9.4規定的要求。除非2.9.4.1不適用,指當前期製作原型電池或小量生產的電池,不多於100個數量並且安裝在車輛中,車輛在製造國或使用國適用的規定下通過批準,製造的情況。當安裝在車輛中的鋰電池發生損壞或存在缺陷,應該移除電池,並按照SP376進行運輸,除非通過主管部門批準。
3、包裝沒有特定要求。
4、總結
4.1、UN3171海運時除了使用鋰電池的車輛和設備外,其它電池驅動的車輛和設備都可以作為非限製貨物運輸;
4.2、海運時使用鋰電池的車輛屬於第9類危險貨物,對包裝等級、材料及標識沒有要求;